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