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