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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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