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制定价格的依据;
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制定价格的依据;
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