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