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第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