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