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