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