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检验人员应及时调整。
承储单位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和考核,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承储单位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和考核,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