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后,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政府储备粮食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承储单位应按照要求实行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