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央储备检验结果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同)汇总后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同时抄报监管地垂管局;中储粮集团公司汇总整理后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地方储备检验结果按程序报本级和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