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九条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政府储备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政府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