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应及时抄送监管地垂管局以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地方储备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