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