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