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