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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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