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