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日内制作听证纪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决策的主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