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日内制作听证纪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决策的主要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