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定价方案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论证;
申请人陈述意见;
听证主持人总结;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定价方案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论证;
申请人陈述意见;
听证主持人总结;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