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旁听席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