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参会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