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