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申请人陈述意见;
听证主持人总结;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申请人陈述意见;
听证主持人总结;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