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六、

六、 凡未设有海关(或关)、分关、支关之边境沿海地方查私工作,应根据本院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负责办理之。各地海关(或关)原有仅为查私而设之机构在未将查私工作移交公安部以前,暂维现状,但不得视为对外出进口贸易地方。现有其他海关分支机构尚未规定继续存在者,亦得在奉令撤销前仍暂办理原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