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四、

四、 凡未设有海关(或关)、分关、支关的地方不准货物出进国境,违者以走私论,并由当地公安部队或军政机关将私运货物连同运输工具及走私关系人扣留,按照海关法规的规定办理之。为了照顾国界边境少数民族及居民交换自用生活必需品方便起见,允许边境居民小额货物进出。其管理办法由各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区边境的特殊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海关总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