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