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擅自将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置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未按照规定保存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有关记录;

未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