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