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