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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放射防护监督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管理和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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