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