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