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