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