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