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