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