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