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