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