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八条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