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