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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四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五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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