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