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