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