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