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